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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聞資訊 行業新聞 嚴把“六關”精準運用第三方監督評估機制
嚴把“六關”精準運用第三方監督評估機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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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2022-09-13
  • 來源:中科檢測
  根據《關于建立涉案企業合規第三方監督評估機制的指導意見(試行)》規定,應當建立檢察主導、各方參與、客觀中立、強化監督的第三方監督評估機制(下稱第三方機制)。后續印發的《涉案企業合規建設、評估和審查辦法(試行)》等規范性文件,進一步奠定了第三方機制的“四梁八柱”。檢察機關如何做好第三方機制的“建設者”“主導者”“監督者”,筆者認為,既要充分發揮司法機關、行政部門、群團組織、專業機構的職能作用和專業優勢,相互補臺,協同促進涉案企業履行合規承諾,又要落實第三方機制啟動和運行重點環節的主導責任,強化對第三方組織、涉案企業等的監督,確保相關機構和組織依法公正履職,確保涉案企業整改到位,有效落實對涉案企業的嚴管與厚愛。
 
  嚴把啟動關,準確把握涉案企業合規第三方機制適用條件。檢察機關依職權啟動或涉案企業申請啟動第三方機制時,必須審查是否符合企業合規試點及第三方機制的適用條件,既要穩步擴大“合規考察”模式的適用力度和比例,又要防止不符合適用條件或者有重大辦案瑕疵的涉企案件“帶病”進入合規監管程序。要著力解決“不會用”“不善用”“不敢用”第三方機制的問題,如果涉案企業認罪認罰,能夠正常生產經營、承諾建立或者完善企業合規制度、具備啟動第三方機制的基本條件,自愿適用的,就可以適用第三方機制。要充分發揮主動性,通過深入研判本地涉企犯罪的發案規律和重點領域,主動加強與公安機關的辦案協作,摸清案件底數,努力在辦案上實現突破;對于有一定辦案基礎的地區,要在辦理重大疑難案件和豐富案件類型上下功夫,努力辦理一批有代表性、有影響力的涉案企業合規典型案件。同時,要切實把好入口關,準確把握涉案企業合規改革適用的案件類型和企業范圍,確保規范適用。要對擬啟動涉案企業合規程序的案件做好社會調查和影響、風險研判,全面掌握涉案企業的經營狀況、納稅就業、社會貢獻度,并根據犯罪主觀故意、危害后果、違法情節等因素,綜合評估合規的必要性和可行性,不辦湊數案。要建立涉案企業合規程序入口審查把關機制,從程序上防范權力尋租,保障改革落實不偏航、不走樣。
 
  嚴把選任關,確保第三方組織的專業性、客觀性。第三方組織是否客觀專業、盡責履職,直接關系改革的實際效果。辦案檢察機關要認真審查第三方機制管委會選任的第三方專業人員名單,認為明顯不適當的,及時向第三方機制管委會提出意見建議,作出調整。要主動加強與第三方機制管委會的溝通協調,建強用好專業人員名錄庫,緊密結合涉案罪名、基本案情及企業情況選任專業人員,發揮好各類人員的職責優勢和專業特長,提升監督評估的專業性和全面性。對于辦理涉企案件必需、名錄庫中暫缺相關領域專業人員的,可以采取協商邀請、異地協作等方式靈活解決。
 
  嚴把審查關,確保合規計劃的有效性、全面性。檢察機關要支持和協助第三方組織人員從嚴從實督促涉案企業制定合規計劃,認真審查涉案企業提交的合規計劃,確保合規計劃可操作、能落實。要協調聯絡涉案企業,支持、協助第三方組織做好前期準備工作,協助其深入了解企業涉案情況,突出問題導向,確定涉案企業合規計劃,保證第三方組織能夠順利履職。
 
  嚴把監督關,確保涉案企業“真整改”“真合規”。第三方機制本質上是檢察機關委托第三方組織及其人員進行監管,決不能“一托了之”。承辦檢察官要對第三方組織組成人員進行相應監督,注意運用有效方法,督促第三方組織“真監督”“真評估”。在第三方機制運行中,要加強對第三方組織合規考察書面報告的審查把關,重點檢查涉案企業整改計劃、合規承諾是否執行到位,必要時可以適當形式開展調查核實工作。針對對第三方監管組織監督缺乏剛性的問題,承辦檢察官要承擔起全流程監管責任,加強對企業合規整改過程的跟蹤監督。
 
  嚴把決策關,確保企業合規案件辦理質效。辦理涉案企業合規案件,要把合規整改情況作為重要的考量因素,并綜合考慮其他量刑情節,比如積極退贓、賠償損失、認罪認罰情況等。如果經審查認為作不起訴處理更符合法律政策精神,更能實現司法辦案效果的,就要敢于擔當,充分用好法律賦予的起訴裁量權。但是,開展涉案企業合規不等于不起訴。要正確把握涉案企業合規改革精神,充分認識到現階段這項改革是融合少捕慎訴慎押、認罪認罰從寬、檢察建議、“掛案”清理等內容的綜合體系,對合規整改落實到位,但綜合判斷仍可能判處較重刑罰的,可以在量刑建議中體現合規從寬精神,提出輕緩量刑建議,這也是改革成效的體現。對經第三方評估認為涉案企業違背承諾、整改無效,或者采用弄虛作假手段騙取評估結論的,堅決依法從嚴追訴,或者向有關主管機關提出從嚴處罰的檢察意見,形成威懾和警示。同時,要充分聽取相關各方的意見建議,建立檢察聽證常態化機制,保證涉案企業、被害人、偵查機關、第三方組織組成人員等相關方充分參與、充分發表意見,全面了解企業合規過程,根據需要吸納人大代表、政協委員、人民監督員等廣泛參與,以促進實現“三個效果”的有機統一。
 
  嚴把治理關,落實以“我管”促“都管”。檢察機關要堅持依法能動履職,深入做好訴源治理工作,注重發現案件背后反映的行業監管漏洞和社會治理問題,主動與有關主管部門溝通,通過制發檢察建議等方式,助推從個案合規提升為行業合規,努力實現“辦理一起案件、扶助一批企業、規范一個行業”的效果。要深化行刑雙向銜接機制適用,結合涉案企業合規整改情況,提出檢察意見移送行政機關處理,防止不起訴后一放了之;行政機關要根據涉案企業合規整改情況和檢察意見,依法對涉案企業作出相應處理,實現疊加效應。